365体育官网

索引号 1312312345/2023-87593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公布时间 2023-12-26 来源 信息有效期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为建立健全职责明晰、衔接紧密、协作有序、运转顺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有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量和效能,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修订后《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湘交法制规〔2023〕16号,以下简称《执法协作办法》)。为便于有关各方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执法协作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20年11月,为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我厅在全国率先发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协作机制性文件——《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执法协作办法(试行)》”)。《执法协作办法(试行)》颁布实施,为深化我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起到了指引性作用。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后,目前全省有119个综合执法机构,其中有14个市州综合执法支队(局)、105个县级综合执法大队。由于各地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不尽相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业务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和行业发展机构之间工作衔接不够紧密、协调联动不够到位、信息共享不够及时等问题日益突出,到市州开展执法调研时,市、县级综合执法机构要求修改《执法协作办法》的呼声较高。同时,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执法协作办法(试行)》有效期已届满失效,亟需修改《执法协作办法》。

二、修订基本原则及主要思路

(一)修订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执法协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精准靶向施策,力求《执法协作办法》能指导、有针对、便操作、可落地。二是坚持创新发展。在原有《执法协作办法(试行)》的基本框架上,吸收市、县一线执法协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三是坚持协同高效。以执法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工作开展方式为主线,在行业检查、行业监管、执法办案等环节中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从而提升执法效能。

(二)修订主要思路。一是聚焦“小执法”。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因此,本次《执法协作办法》修改主要聚焦于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业务的协作。二是突出属地管理。根据各地改革后的实际情况,明确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协作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实施细则。同时,还明确发生职责分工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三是强化条线统筹。突出内设业务机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统筹协调作用,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业务机构负责本领域行政执法的日常协调、业务指导、专项考核、监督检查以及执法协作中的具体事项、工作流程、联动机制等相关事宜,将执法工作与行业监管业务工作有机结合。

三、主要内容

《执法协作办法》共八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执法原则和执法协作原则,信息化建设。第二章职责划分,分别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和业务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和行业发展机构在执法协作中的职能职责。第三章工作机制,分别明确联席会议制度,执法协作争议解决机制,检查分工协作及检查计划,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第四章监管协作,分别明确重点监管领域、事项、对象监管协作,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日常执法协作。第五章信息共享,分别明确信息系统融合对接,行业治理信息实时共享,执法和政务服务衔接。第六章投诉处理,落实“首问责任制”和核查处理职责。第七章其他规定,明确执法协作纳入绩效考核,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追责情形。第八章附则,明确跨领域执法及乡镇集中执法、解释权、施行时间等内容。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近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出台《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群众举报交通运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等,将获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365体育官网总书记365体育官网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核查、治理行业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22〕4号)《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1〕18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对本级受理的交通运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就省交通运输厅本级受理的交通运输领域生产本办法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向省交通运输厅进行举报。

鼓励实名举报,若匿名举报且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信息,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遵循“合法举报、依法奖励、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理、谁核查处理”的原则。

????二、受理范围

????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有:????举报事项属于由省本级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的;

举报事项属于由厅本级监管的交通运输企业(项目)存在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原本不属于省级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但根据相关要求提级至省本级调查,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的;

省交通运输厅认为应当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交通运输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属于上述受理范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三)已经受理举报,属于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的;

(五)举报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或者已经纳入监管对象、行业管理部门已经掌握相关违法信息,正在进行相关调查的;

(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七)举报事项已整改完毕或已无法进行核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奖励标准

■对举报存在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同一事项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10人以上或财产损失情况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四、举报受理

■接收举报信息的途径包含上级转办、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热线、举报信件、省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站“我要投诉”模块留言等,举报信息要注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

“12328”热线电话由各地负责首接,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由厅本级受理的,由接报单位按流程转至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受理核查。

■省交通运输厅接到举报事项后,应根据举报事项涉及的业务领域及时转办给厅有权处置处室或厅直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单位)),并抄送厅安委办跟踪督办。

■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单位)接到举报事项后,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对举报事项作出判定,属于职责受理范围内的,应尽快启动核查程序。

举报事项不属于厅本级受理范围或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管辖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不清楚举报事项有权处置单位的,应向举报人进行说明。

■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核查结束后,受理部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相关证据资料等汇总后商厅安委办,确定反馈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

核查相关证据资料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定或处罚情况;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认定情况;核查结论;奖励意见等。

■经核实,举报事项的确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存在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应当移交有权单位(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对查实的举报事项,符合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举报受理部门(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资金审批表》,进行奖励资金申请。奖励资金申请获批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对最先举报且举报事项属实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不重复奖励。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约定方式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最长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监督管理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受理单位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办,不得隐瞒扣压举报事项,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核查处理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加强对举报事项的宣传报道,对举报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公示,起到警示作用。

????六、附则

■本办法所称的瞒报、谎报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