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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时间 2024-03-13 来源 信息有效期
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HNPR-2020-17023

 


 



 

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农田建设项目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办公厅365体育官网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突出重点,集中连片;

(三)整体推进,分期建设;

(四)统一标准,综合治理;

(五)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第六条  省、市(州)(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农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批复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放的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前期考察、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批复、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价等职责,建立市级项目库和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初步验收和自我评价,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等。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省级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相关规划衔接。市、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入库项目材料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预期效益以及规划图等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涉农单位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农田建设项目并纳入项目规划。项目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等相关规划要求;

(二)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

(三)项目区水源有保证,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

(四)项目区群众要求强烈、建设积极性高,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或所在村委会同意;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县级农田建设项目库,形成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需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农田建设项目规划时,其投资规模、投资标准、规划布局图、规划数据表等按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布置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和中央补助资金、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省级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县级前期工作及上报的建设任务需求,并结合监督评价等情况,按因素分配法分解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或任务指导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或任务指导数从项目库中选取拟建项目,进行实地测绘和勘察,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下列任一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一)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二)具有农林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三)具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四)具有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引调水、灌溉排涝等专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对工程设计资质或测绘资质等级提出要求。

第十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人员与设计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实地测绘测量、设计交底等工作。设计人员根据实地测量结果,进行工程布局和工程设计,计算工程量和投资,按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概算主要参照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概(预)算编制规定及现行定额执行,缺项部分参照其他行业定额。农田建设专项定额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主要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参照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执行。

第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设计单位收集项目区基础资料和进行实地测绘测量。项目区内拟建的骨干沟渠、道路应当测量现状平面图和纵横断面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项目区内拟建的土地平整、塘坝等重点工程应测量其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

第十  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参照有关规定控制,工程决算时据实列入项目工程成本。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365体育官网印发<湖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926号)规定执行

十九  农田建设项目渠道工程的设计应根据需求定流量、根据流量定断面、根据断面定渠型、根据渠型定衬砌材料和工艺。

农田建设项目应推广装模振捣清水现浇混凝土灌溉渠、浆砌石衬砌排水渠及管道灌溉等。大型排水渠推广使用透水混凝土、舒布洛克、雷诺护垫、植生砖及其他生态衬砌形式。科学设置消力池、取水码头、生物通道等。

农田建设项目禁止在山区推广大断面预制U型槽排水渠,禁止在山坡安装预制U型槽引水渠,禁止预制U型槽+预制砖衬砌形式,禁止用预制空心砖建设机耕道路肩。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项目初步设计资料报送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现场评审和文本评审。评审专家可根据评审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定,如属竞争性项目,评审专家则须根据评审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设计成果不真实、不准确或不符合要求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修改。

第二十  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适时批复。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应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省级下达的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及投资规模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年度实施计划并汇总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适时批复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的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上报文件;

(二)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说明;

(三)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表;

(四)其它需要上报的材料。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在实施方案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二十  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项目建设和建后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二十  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二十九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等。

第一节  采购与招投标

第三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承担农田建设相关事业单位负责农田建设项目采购和招投标具体工作,依法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采购和招标方案,组织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工程施工招标方案应报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管理与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十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如采用邀请招标的应符合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  招标组织形式可以实行委托招标,即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应在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考虑农田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因地制宜和便于完成任务的原则,分工程类型、分工程片区等方式合理划分标段。

第三十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编制各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应当经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编制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不能无依据核减工程造价。设计费、监理费经相关部门批复后,不再进行招标前的招标控制价评审。

三十九  工程施工投标人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建造师资格条件及各类报表资料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满足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对工程施工资质等级提出要求。

第四十条  中标人施工时投入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方参建人员的管理,对于未经同意随意变更人员的情况要查明原因,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第四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加强项目过程监管,健全欠薪预警监控机制,加强劳动用工和实名制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清偿拖欠主体责任,切实防范拖欠民工工资等情况发生。

第四十  农田建设项目在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现行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施工管理

第四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在项目开工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成立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实施管理等工作。

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直相关单位、项目建设所在乡镇及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监管人员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进度管理、工程计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环境等工作。指挥部应按照行政协调、工程技术、财务后勤等分组进行人员分工,明确各自职责。

第四十  项目建设施工管理必须以文件为准,没有签字并盖章的均为无效文件,执行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  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设计变更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十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和有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施工,对因未按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施工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无条件返工或返修,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十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工期实施并应确保按期达到预定目标,任何人不得擅自影响和变更经审核批准的进度计划。对因违反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延误农时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四十九  工程量计量必须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和实际情况为依据,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五十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农田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督促有关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加强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三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形成安全生产常态化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有关各方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程序、时限、内容,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一经发现,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未能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通报并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节 工程监理

第五十  农田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施工监理单位须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农林工程专业乙级以上监理资质(含乙级)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乙级以上监理资质(含乙级)。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签订后,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五十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生效后及时按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制定工程监理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监理机构情况和工程监理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十  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程建设强度,现场监理人员按以下原则配备:

财政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设总监1人,监理工程师1人,现场监理1-2人;

财政投资在2000-5000万元的项目设总监1人,监理工程师2人,现场监理3-5人;

财政投资在5000-10000万元的设总监1人,监理工程师3人,现场监理6-10人;

财政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设总监1人,监理工程师4人,现场监理10人以上。

第五十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等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协调各方关系,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人员对检查和检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

第五十  所有工程的基础部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专项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合同工程量无增减变化的,应进行现场核定和记录,结算时统一签证。

合同工程量有增减变化的,应填写工程量现场计量签证表。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工程量现场计量签证表需经建设单位、监理方、施工方三方签证后有效。结算明细表、工程量现场计量签证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样式参见附件2

第五十  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制定监理规划,完善监理措施,收集整理监理资料等应每月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月报》。项目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合格的监理工作资料存档。

第五十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应当建立政府监督、专业监理、群众参与三位一体工程质量管控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和乡镇工程技术人员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项目村应推选群众代表参与工程建设现场质量监督。

第五十 鼓励在农田建设项目中开展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创新,通过引入保险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以及后续管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和承担质量风险不断提升农田建设项目建设质量与管理水平。

第四节 项目计划管理

五十九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计划调整变更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调整变更或终止手续。项目调整变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六十  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初步设计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变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六十  项目调整变更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单项工程财政资金变更额未超预算评审审定金额10%或虽超预算评审审定金额10%变更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

(二)单项工程财政资金变更额超预算评审审定金额10%1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同一类型工程在同一乡镇项目区内进行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单项工程因各种原因取消跨类型调整同一类型工程跨乡镇进行位置调整的,不论涉及财政资金额度多少,均须报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项目区整体或部分项目村终止建设的定性为项目计划终止。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重新选择项目区或者新增项目村进行项目规划设计,编制项目实施计划,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  通过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结余的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继续用于当年农田建设项目区适当安排用于灾毁农田项目修复,但不得用于其它支出。

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的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结余财政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计划,经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实施,切实减少项目资金结余。

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结余财政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农田建设项目或灾毁农田修复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六十  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的程序进行。监理机构负责主持分部(单项)工程验收;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单位(合同)工程验收和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十  每个单位(合同)工程完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乡镇村代表等人员进行单位(合同)工程验收,对有缺陷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六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六十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对不低于10%的项目进行抽查。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六十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级初步验收

1.已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2.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3.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4.已完成工程结算,具备竣工决算条件;

5.有关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在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使用情况下,可以进行县级初步验收,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二)市级竣工验收

1.已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2.已经县级初步验收合格;

3.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4.技术档案、材料等项目相关资料齐全、完整并分类立卷;

5.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6.新增耕地、耕地质量核定等工作已完成,未完成的已落实后续工作方案;

7.已完成移交并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六十九  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合同工程结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工程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送相关单位进行结算评审,结算评审完成后尽快按程序办理报账手续,支付工程款。

七十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每个单项工程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标志,标志内容必须采用与竣工结算相一致的工程编号及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年度等。

第七十  项目县级初步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及管护责任人,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七十  集体所有制耕地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国有耕地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主体为国家委托管理的农场或其他组织。

第七十  管护责任主体接受移交后应按受益对象及时确定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人并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人员,落实具体管护措施。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人主要包括农业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户和农民协会等经营主体。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已规模流转的,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选定管护人员,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未流转的,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

第七十  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责任人及指定的管护人员承担,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渠道、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机耕道路的巡查,耕地质量和农田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管护工作由管护责任主体负责,主要对较大规模的工程、设备进行损毁修复和更换等。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责任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第七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管护责任主体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管护资金,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安排高标准农田管护补助资金,鼓励将村级集体收益、新增耕地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等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引导村民委员会在符合“村民一事一议”有关要求下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修复高标准农田设施,鼓励社会各界捐资赞助支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管护责任人要发挥作为高标准农田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加大资金投入,管好用好高标准农田。

第七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申报工作,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新增耕地“三类指标”的确认和备案,并按文件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七十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第七十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项目上图入库,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六章  监督评价

七十九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拨付文件、施工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十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十一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等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改进质量监督手段。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结合各类考核评价,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地的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优质工程的评选。获得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可作为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之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项目所在县下一年度农田建设投资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一)未按照批复计划及时足额落实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进行调整或终止的;

(三)对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检查、验收、举报核查和审计、监察机关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骗取、侵占、挪用、截留、滞留农田建设财政资金的;

(五)年度竣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八十五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十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和参与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评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诚信缺失行为的监督,对存在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或者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列入失信名单。对于纳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

第七章     

第八十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十九  本办法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内容有修改的,以其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九十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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