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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335 号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赵胖子鱼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LR2T1L
住所:衡阳市高新区白云路金星小区4-1#10号门面
经营者:赵*亮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292212
2025年8月7日我局收到肖先生的投诉,反映2025年8月7日在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赵胖子鱼粉店吃鱼粉时,在鱼粉内发现一只蟑螂。经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7日现场核查了解,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其行为涉嫌销售混有异物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LR2T1L。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外卖递送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8月7日,该店在加工销售鱼粉过程中,致使其加工销售的鱼粉混有异物(蟑螂),被消费者在餐食过程中发现,该鱼粉销售价格为17元/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现场开展经营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无异议、销售金额等情况;
证据五: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
以上证据材料符合有关证据的规定,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
本局于2025年9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市监园罚告〔2025〕002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清案情,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混有异物食品货值金额较小(食品货值金额17元),主动积极和消费者沟通,对消费者做出赔偿并向消费者道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和《市场监管总局365体育官网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1、2项合并执行3017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