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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401号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姆甄选小时达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Q4C16N
住所:衡阳市高新区华新大道47号融冠恋城1栋102、103、104室
经营者:黄和建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31213
2025年8月18日、19日我局收到刘某的举报工单,反映2025年6月28日在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姆甄选小时达百货超市购买的美可卓Maxigenes脱脂牛奶粉和可酷优金典巧克力牛奶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025年8月2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其行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Q4C16N,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鲜肉批发;鲜肉零售;玩具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外卖递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现场开展经营;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原因,销售金额等情况;
证据五:照片若干,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六:相关购买票据,证明食品来源;
证据七:举报工单1份,证明线索来源;
证据八: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及可能存在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证据材料符合有关证据的规定,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
本局于2025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市监园罚告〔2025〕0033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能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二条【裁量基准】减轻情形"能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二条【裁量基准】减轻情形,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78.3元;2.罚款人民币2500元。
以上1、2项合并执行2878.3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1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